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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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1年03月05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81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民國81年04月13日 內政部(81)內社字第8172529號函備查
民國85年04月16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85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85年05月13日 內政部(85)內社字第8514715號函備查
民國93年04月06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93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3年05月18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21043號函備查
民國98年05月19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98年臨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6月30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120903號函備查
民國99年06月18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99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9年07月27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149893號函備查
民國106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06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45條
民國107年05月10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1400355號函備查第3、4、6、14至20、22至31、33、34、36、37、39、41、42及45條等28條
民國108年09月18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08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7條〔第1、2、5、7、8(刪除)(以下調整後之條次)第8、9、10、12、17條第二項、20、30、31、34、39、42、43條〕
民國108年10月7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062191號函除第11條、第37條外,備查章程全條文。
民國109年07月1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09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11條、第37條
民國109年07月31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037792號函備查第11條、第37條
民國110年09月16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10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36條
民國110年10月14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00047450號函備查
民國 112年 05月 04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112年全國會員代表大通過第8條
民國 112年 06月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91258號函備查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我國法令、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會議所決議各項原則,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
    • 第二條: 本會以紅十字為名稱,白底紅十字為標誌。本會會徽以白底梅花及紅十字為中心,外框上半部文字為「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下半部文字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會徽
    • 第三條: 本會為政府之人道助手,辦理下列事務:
      • 一.關於戰時傷病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
      • 二.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
      • 三.關於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之服務。
      • 四.關於政府委辦業務及就業服務業務等事項。
      • 五.關於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 六.合於紅十字會宗旨之事業及其他事項。
    • 第四條: 本會信守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
      • 「人道」(Humanity)
      • 「公正」(Impartiality)
      • 「中立」(Neutrality)
      • 「獨立」(Independence)
      • 「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
      • 「統一」(Unity)
      • 「普遍」(Universality)
    • 第五條: 本會為全國唯一推行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之組織,其下設分級組織,隸屬於本會。
    • 第六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綜理全國會務。
    • 第七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設立分級組織。本會分級組織,冠以所在行政區域及紅十字會為名稱,隸屬於本會,並為本會之會員。
    • 第八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本會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所屬分級組織,必要時得於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但應先經隸屬之上級同意。
    • 第九條: 下列事項由本會策劃辦理之:
      • 一.紅十字會業務發展之總體目標。
      • 二.全國性或應動員全國力量之重大事項。
      • 三.政府委辦事項。
      • 四.本會所屬分級組織爭議之協調處理事項。
      • 五.國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及其他涉外事項。
      • 六.其他應由本會統籌辦理事項。
      • 前項業務,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授權分級組織辦理,或得經分級組織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准本會辦理。但因緊急事故,得召開臨時理事會授權分級組織先行辦理,嗣後再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 第二章、會員
    • 第十條: 本會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應登記於會員名冊及發給會員證書。本會分級組織之會員名冊,需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員入會資格及審核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十一條: 本會之會員如下:
      • 一、名譽會員:紅十字會員有特殊功績或捐獻,經理事會認可者。
      • 二、分級團體會員:本會所屬各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下級團體會員,並應推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行使會員權利。其會員代表人數、計算基準及核報要件如下:
        • (一)分級團體會員之會員人數在一百人(含)以下者選派一人;每逾一百人,增加一人。總代表人數以四人為限。
        • (二)原台灣省分會、台北市分會、新北市分會、桃園市分會、臺中市紅十字會、高雄市分會及新高雄分會,選派會員代表四人,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 (三)分級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應經分級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將大會紀錄、會員名冊報本會。會員名冊應記載會員種類、姓名、團體會員名稱及代表人、身分證號碼、住所及會員證編號。
      • 三、團體會員:全國性公私立之職業或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及大專院校。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
      • 四、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
      •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前二個月應暫停受理申請入會。
    •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會員申請復權應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積欠之會費。
      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退會。
    •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會員以書面聲明退會者。
      • 四.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或出會,已繳各費概不退還。
  •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七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第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 二.理事或監事之選任及罷免。
      • 三.年度工作計畫、預算與工作報告及決算。
      • 四.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及購置。
      • 五.會員(代表)之除名。
      • 六.合併或分立。
      • 七.解散。
      •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選舉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前項理事出缺超過百分之二十時,應辦理補選。
      其遞補或補選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經補選為會長者,該任期應計入連任次數。
    •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決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日期及重要議題。
      • 二.審核會員(代表)資格。
      • 三.議決會員警告、停權及復權。
      • 四.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及副會長。
      •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及副會長之辭職。
      • 七.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 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 九.擬訂年度工作計畫、預算與工作報告及決算。
      • 十.聘免重要工作人員。
      • 十一.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及一至三人為副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為代理人;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二條: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選舉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二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前項監事出缺超過百分之二十時,應辦理補選。
      其遞補或補選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 第廿三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廿四條: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另一常務監事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五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六條:本會之理事、監事,應具有良好聲譽、服務熱誠、相關資歷及發展會務能力。
      理事、監事之候選人,不限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但必須為本會之會員。
    •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受停權處分,且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三.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四.被罷免者。
    • 第廿八條:本會得置名譽會長一人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之任期同。
    • 第廿九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並為推動會務,得設各處辦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
    • 第三十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四章、會議
    • 第卅一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卅二條:本會應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兩個月,通知會員並公告之。
    • 第卅三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代理,但每一出席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卅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第卅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除臨時會議外,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卅六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第五章、財務
    • 第卅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個人會員:新台幣三千元。
        分級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分級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 三、會員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其他收入。
    • 第卅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九條:會計年度終了前兩個月內,應編造下一會計年度之工作計畫及預算。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編造上一會計年度之工作報告及決算。預算應經理事會審查,決算應經監事會審核,提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十條:本會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第六章、附則
    • 第四十ㄧ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四十二條:本會分級組織之章程,應先報請本會備查,再報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第四十三條:本會分級組織之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決算及重要工作人員之聘免應報本會備查。
    •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全國會(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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