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章程
民國81年03月05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81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民國81年04月13日 內政部(81)內社字第8172529號函備查
民國85年04月16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85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85年05月13日 內政部(85)內社字第8514715號函備查
民國93年04月06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93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3年05月18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21043號函備查
民國98年05月19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98年臨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6月30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120903號函備查
民國99年06月18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99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9年07月27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149893號函備查
民國106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06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45條
民國107年05月10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1400355號函備查第3、4、6、14至20、22至31、33、34、36、37、39、41、42及45條等28條
民國108年09月18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08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7條〔第1、2、5、7、8(刪除)(以下調整後之條次)第8、9、10、12、17條第二項、20、30、31、34、39、42、43條〕
民國108年10月7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062191號函除第11條、第37條外,備查章程全條文。
民國109年07月1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09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11條、第37條
民國109年07月31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037792號函備查第11條、第37條
民國110年09月16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10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36條
民國110年10月14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00047450號函備查
民國81年04月13日 內政部(81)內社字第8172529號函備查
民國85年04月16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85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85年05月13日 內政部(85)內社字第8514715號函備查
民國93年04月06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93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3年05月18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21043號函備查
民國98年05月19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98年臨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6月30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120903號函備查
民國99年06月18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99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9年07月27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149893號函備查
民國106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06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45條
民國107年05月10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1400355號函備查第3、4、6、14至20、22至31、33、34、36、37、39、41、42及45條等28條
民國108年09月18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08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7條〔第1、2、5、7、8(刪除)(以下調整後之條次)第8、9、10、12、17條第二項、20、30、31、34、39、42、43條〕
民國108年10月7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062191號函除第11條、第37條外,備查章程全條文。
民國109年07月1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09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11條、第37條
民國109年07月31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037792號函備查第11條、第37條
民國110年09月16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10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36條
民國110年10月14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00047450號函備查
民國 112年 05月 04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112年全國會員代表大通過第8條
民國 112年 06月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91258號函備查
民國 112年 06月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91258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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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我國法令、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會議所決議各項原則,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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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以紅十字為名稱,白底紅十字為標誌。本會會徽以白底梅花及紅十字為中心,外框上半部文字為「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下半部文字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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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為政府之人道助手,辦理下列事務:
- 一.關於戰時傷病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
- 二.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
- 三.關於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之服務。
- 四.關於政府委辦業務及就業服務業務等事項。
- 五.關於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 六.合於紅十字會宗旨之事業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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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信守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
- 「人道」(Humanity)
- 「公正」(Impartiality)
- 「中立」(Neutrality)
- 「獨立」(Independence)
- 「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
- 「統一」(Unity)
- 「普遍」(Universality)
- 第五條: 本會為全國唯一推行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之組織,其下設分級組織,隸屬於本會。
- 第六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綜理全國會務。
- 第七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設立分級組織。本會分級組織,冠以所在行政區域及紅十字會為名稱,隸屬於本會,並為本會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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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本會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所屬分級組織,必要時得於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但應先經隸屬之上級同意。 -
第九條: 下列事項由本會策劃辦理之:
- 一.紅十字會業務發展之總體目標。
- 二.全國性或應動員全國力量之重大事項。
- 三.政府委辦事項。
- 四.本會所屬分級組織爭議之協調處理事項。
- 五.國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及其他涉外事項。
- 六.其他應由本會統籌辦理事項。 前項業務,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授權分級組織辦理,或得經分級組織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准本會辦理。但因緊急事故,得召開臨時理事會授權分級組織先行辦理,嗣後再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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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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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應登記於會員名冊及發給會員證書。本會分級組織之會員名冊,需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員入會資格及審核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十一條: 本會之會員如下:
- 一、名譽會員:紅十字會員有特殊功績或捐獻,經理事會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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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級團體會員:本會所屬各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下級團體會員,並應推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行使會員權利。其會員代表人數、計算基準及核報要件如下:
- (一)分級團體會員之會員人數在一百人(含)以下者選派一人;每逾一百人,增加一人。總代表人數以四人為限。
- (二)原台灣省分會、台北市分會、新北市分會、桃園市分會、臺中市紅十字會、高雄市分會及新高雄分會,選派會員代表四人,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 (三)分級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應經分級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將大會紀錄、會員名冊報本會。會員名冊應記載會員種類、姓名、團體會員名稱及代表人、身分證號碼、住所及會員證編號。
- 三、團體會員:全國性公私立之職業或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及大專院校。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
- 四、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前二個月應暫停受理申請入會。
-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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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會員申請復權應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積欠之會費。
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退會。 -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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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會員以書面聲明退會者。
- 四.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或出會,已繳各費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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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應登記於會員名冊及發給會員證書。本會分級組織之會員名冊,需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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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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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第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 二.理事或監事之選任及罷免。
- 三.年度工作計畫、預算與工作報告及決算。
- 四.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及購置。
- 五.會員(代表)之除名。
- 六.合併或分立。
- 七.解散。
-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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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選舉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前項理事出缺超過百分之二十時,應辦理補選。
其遞補或補選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經補選為會長者,該任期應計入連任次數。 -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決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日期及重要議題。
- 二.審核會員(代表)資格。
- 三.議決會員警告、停權及復權。
- 四.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及副會長。
-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及副會長之辭職。
- 七.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 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 九.擬訂年度工作計畫、預算與工作報告及決算。
- 十.聘免重要工作人員。
- 十一.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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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及一至三人為副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為代理人;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二條: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選舉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二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前項監事出缺超過百分之二十時,應辦理補選。
其遞補或補選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
第廿三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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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另一常務監事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五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六條:本會之理事、監事,應具有良好聲譽、服務熱誠、相關資歷及發展會務能力。
理事、監事之候選人,不限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但必須為本會之會員。 -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受停權處分,且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三.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四.被罷免者。
- 第廿八條:本會得置名譽會長一人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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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並為推動會務,得設各處辦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 - 第三十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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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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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會議
- 第卅一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卅二條:本會應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兩個月,通知會員並公告之。
- 第卅三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代理,但每一出席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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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第卅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除臨時會議外,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卅六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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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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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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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個人會員:新台幣三千元。
分級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分級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 三、會員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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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第卅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九條:會計年度終了前兩個月內,應編造下一會計年度之工作計畫及預算。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編造上一會計年度之工作報告及決算。預算應經理事會審查,決算應經監事會審核,提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十條:本會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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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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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 第四十ㄧ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四十二條:本會分級組織之章程,應先報請本會備查,再報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第四十三條:本會分級組織之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決算及重要工作人員之聘免應報本會備查。
-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