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紅十字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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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標幟
紅十字標誌
1864年12國代表召開外交會議,商討日內瓦公約內容,會中選擇以白底紅十字作為紅十字會(當時稱傷兵救援委員會)的識別標誌。除了代表對瑞士政府在當時召集會議的努力表示敬意,故採取瑞士國旗(紅底百十字)的反樣作為紅十字標誌外,其簡單易於辨識的圖樣,對於戰地任務的執行有其保護的作用。
紅新月標幟
紅新月標誌
1876年土耳其與俄羅斯發生戰爭時,奧圖曼土耳其通知瑞士,由於紅十字標誌冒犯了該國軍隊的信仰,因此該國軍隊救護車與傷兵救援組織均改採紅新月(Red Crescent)為標誌。由此,許多回教國家均陸續採紅新月標誌。其間,1923年伊朗宣佈採用紅獅與太陽(Red Lion and Sun),於是1929與1949年的公約均承認這些標誌,唯1980年伊朗宣告放棄使用紅獅與太陽標誌,改採紅新月標誌。
紅水晶標幟
紅水晶標誌
自1949年以來,以色列以宗教原因,拒絕使用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一直尋求以該國緊急救援組織「紅色大衛盾」為標誌加入成為國際紅十字組織成員的一份子。國際紅十字運動成員之簽約國代表(政府)與各國代表(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終於在2005年12月假日內瓦召開特別會議通過《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通過接受以色列以紅水晶作為識別標誌加入國際紅十字組織,並於2007年1月14日起正式啟用,因此,紅水晶與紅十字、紅新月一樣,享有日內瓦公約的同等地位。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徽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徽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為讓社會大眾對本會能有清楚的識別標誌,特以梅花為背景,青天、白日、滿地紅作為基色,作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徽。 透過會徽的設計,讓社會大眾瞭解服務是本會的宏願、博愛是我們的理想。 只要有陽光照射的地方,地不分中外,人不分老弱婦幼,我們服務的熱血博大無疆,以愛協和萬邦。
紅十字標誌的規定
依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IFRC)2006年4月有關「企業識別」(Coporate Identity)的規定,紅十字與新月符號之設計必須遵循以下的要點:
  1. 須使用正紅色(不可使用漸層等變化),形狀也不可扭曲。
  2. 呈現於白底上。不可於符號後方設計陰影或灰底等變化。
  3. 本身以及背後白底,不可設計任何文字、符號圖形或其他變化於其上。
  4. 須為二度空間設計,不可變化為三度空間(立體紅十字等)。
  5. 不可連綴成為設計物的花邊、印刷物的裝飾符號,或以之為繪畫作品。
紅十字標誌的特性『指示性的標誌使用原則』
  1. 表明戴有此一標誌的人或物與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有一定聯繫,但卻不一定受到日內瓦公約的保護。
  2. 用作指示性使用,尺寸相對較小。
  3. 各國紅十字(紅新月)會在和平時期及武裝衝突時期,可在國家法律及『各國紅會使用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規則』規定範圍內,將標誌當作指示性方式使用。
  4. 附屬標誌→旗誌、帶有地址的標牌、徽章等。裝飾標誌→勛獎章、獎品、出版物等。聯想標誌→急救站、救護車。

指示性標幟_圖示
指示性標誌_圖示
指示性標幟_臨時廁所
指示性標誌_臨時廁所
保護性標幟_圖示
保護性標誌_圖示
紅十字標誌的特性『保護性的標誌使用原則』
  • 使用權限屬於日內瓦公約締約國及其軍隊的醫務部門。
  • 向軍隊醫務部門提供協助,並得到正式承認及官方批准的救助基構,特別是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亦有權使用(但只能在戰時使用,並用於軍隊醫務部門交付處理之人員、建築、車輛、醫院、船及飛機等,而且必須根據軍方當局的指示來進行標示)。
  • ICRC、聯合會及其所屬人員,無論他們是否為醫務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使用此一標誌。
  • 用作保護性標誌,標示的建築物、車輛、船舶、飛機等,尺寸要大一些,為的是能從遠處一目了然。
  • 醫務人員必須穿著印有此一標誌的長罩衫或佩戴有此一標誌的袖章,並應攜帶由當局頒發的身分證以證明其身份。
保護性標幟_救助場面
保護性標誌_救助場面
保護性標幟_救援車隊
保護性標誌_救援車隊

【籲請政府依日內瓦公約立法 與我們共同保護 紅十字特殊標誌】

紅十字特殊標誌是ICRC、IFRC及各國紅十字會「專用」且具有「保護性」及「標明性」的人道標誌,不是任何人、任何組織、企業、機關(構)可任意使用的。但在台灣,我們不難發現,有些廠商、企業、組織或機關(構),使用「 」紅十字這個特殊標誌於非供人道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或連同其他文字或圖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於茶葉、糖果、餅乾、糖漿、咖啡、果汁、汽水、薑湯、奶油、奶粉、布料、毛巾、保全、診所、醫院、銀行、安親班、化妝品、保養品、化學品、餐飲店、按摩器、美容諮詢、心 理諮詢、肉類製品、化學試紙、保健食品、健康照護、醫療器具、鎖具鎖業、幼兒服務、動物醫院、融資服務、金融諮詢、坐月子中心、進出口服務、醫療儀器租賃、電腦軟體設計、防盜器材的安裝維修等各種商品或服務,並用在各種行銷管道上,有些並經智財局核准註冊專用。這其實都已違反日內瓦公約、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的規定及智財局有關保護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的「 」紅十字特殊標誌的解釋。
為正視聽,本會積極採取行動,已有成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呼籲政府積極防止及取締冒用、濫用紅十字特殊標誌的行為,並依日內瓦公 約制定法律,與我們共同保護紅十字特殊標誌的神聖地位,傳播國際人道法並加速國內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