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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國際人道法專家 - 澳洲南澳大學Roderick O’Brien博士 『倫理道德與國際人道法』】

國際人道法專家澳洲南澳大學Roderick O’Brien博士

紅十字會博愛講座21日邀請國際人道法專家澳洲南澳大學Roderick O’Brien博士,以「倫理道德與國際人道法」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為題,講述從倫理道德的面向來看國際人道法的重要及不可或缺性。本次演講計有九項重點,摘要如下:
1. 杜爾罕海倫博士:訴諸倫理道德來實施國際人道法
2. 實施國際人道法是倫理上必要的責任嗎?
3. 近代國際人道法之起源
4. 中國對日抗戰期間的上海案例---倫理道德超越法律,而非法律超越倫理道德
5. 世俗倫理觀念之發展:紅十字會七大原則
6. 可認定為高尚道德倫理之七大原則
7.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毛瑞爾對七大原則的闡述
8. 我們這一代的倫理道德信念?
9. 尋求以人道作為國際人道法之基礎

一、杜爾罕海倫博士訴諸倫理道德來實施國際人道法
O’Brien博士開場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法律與政策」部門負責人杜爾罕海倫博士接受英國衛報訪問時提出不應放棄國際人道法五個理由,其中第五項,

「支持國際人道法公約*是道德上正確的事情。努力維護與依循戰爭法,是義無反顧的決定。捍衛人類尊嚴是人道工作極為重要的面向,無法以結果論,更不能短視近利,只看眼前的結果。

*「支持國際人道法公約」一詞,意指「支持構成國際人道法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公約第一、第二議定書、以及其他國際協定和各種國際習慣。」

在全球國際人道法高峰會議時,國際人道法與其實施,包括對衝突中所影響的人所提供的庇護,為整個議程的焦點。違反國際人道法的事件時有所聞,但這並不表示國際人道法已無關緊要。國際人道法仍持續扮演重要的角色。不遵守國際人道法,必然導致戰事無限延展。這完全不能接受。」

然而杜爾罕海倫博士訴諸倫理道德來遵守國際人道法之論述,隱藏著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現在生活在道德多元化的世界中,杜爾罕海倫博士所說的「訴諸倫理道德」,支持日內瓦國際人道法公約是正確、是對的,請問這裡所指的是誰的倫理道德呢?

O’Brien博士以中國各哲學思想派別為例闡述。絕大多數人熟悉儒家和道家,這些學派以當代的方式「支持國際人道法公約」嗎? 儒、道以外另有「兵家」,兵家之理念在現今職業軍人中,應特別具有影響力。長久以來,兵家的思維,讓我們如何看待國際人道法? 也許墨家對於國際人道法另有自己看法。O’Brien博士無意深入探討各學派的古今思維,只是點出這個論述所涵蓋的範疇。若我們討論在單一國家境內相左之道德和倫理體系,再把這些倫理道德體系放諸四海,我們會發現竟沒有任何一個單一倫理道德系統,可以滿足杜爾罕海倫博士所持的論點。

二、 實施國際人道法是倫理上必要的責任嗎?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以及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咸認為促進及實施國際人道法是一項特殊的責任,這是因為國際人道法公約特別彰顯紅十字及其標誌。然而這不代表法律領導道德,事實上是道德領導法律。國際人道法的創立乃是因應道德上必然之命題。誠如廣受尊重的國際紅十字公約評論人Jean Pictet所說,紅十字運動之道德權威性,奠基於道德,而非法律。另一位研究第二次大戰期間英國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兩者關係的學者James Crossland,也與Jean Pictet觀點相似:國際紅十字會的名稱與標誌所代表的道德威望,並不是以條約內容為基礎。

O’Brien博士以1937年中國抗日戰爭爆發時,上海有一位神父以紅十字標誌設立一個安全區,庇護了至少30萬中國人的例子,藉此說明倫理道德之必然性與國際人道法之實施相互間的關係。

三、近代國際人道法之起源
要追溯近代國際人道法之起源,我們必須回到1859年6月的蘇法利諾城,當時奧地利軍隊正與皮埃蒙特人以及他們的法國盟友作戰。「這場大戰打得如此散漫、草率、雜亂無章,將帥無能,導致軍隊浴血、傷亡慘重,前所未有。」當時在戰場上的瑞士銀行家亨利杜南(Henry Dunant) 正往與法國皇帝拿破崙三世見面途中,杜南目睹戰地慘狀,即刻設法協助傷兵以及戰死的士兵。杜南並非當時唯一想提供協助的人,他回國後撰寫「蘇法利諾回憶錄」,這本書影響後世甚鉅。

「蘇法利諾回憶錄」提出兩大主要提議。親眼看到軍方於戰事中無法照顧傷患的杜南,提出第一項建議:和平時期就要把平民組織起來,加以訓練,戰爭動員救助傷兵。第二項提議:簽訂國際條約,明訂給予傷兵、協助傷兵之軍人以及志願醫療傷兵者中立之保護。為達此目標,由五人組成委員會,秘書為杜南先生、律師Gustave Moynier、主席Guillaume-Henri Dufour、及兩位醫師Louis Appia、Theodore Maunoir。

杜南的第一項提議十分創新:把救助傷者之意圖制度化。這不僅仰賴非軍方人員,同時也需要持續運作的平民組織,平日必須接受訓練。第二項主要提議,是制定國際協定來保護傷者,以及軍方與志願醫療傷兵者。第二項提議其實是第一項提議成功的必要基礎。沒有各國政府的同意,受傷之非戰鬥員、戰鬥員或平民,都有遭受攻擊的風險。瑞士聯邦理事會在1864年邀請歐洲所有政府(包括信仰回教的奧圖曼土耳其帝國),以及美國、巴西和墨西哥共16個國家,共同參與1864年8月的外交會議。在杜福將軍領導下,這個外交會議在兩周內(8月8日至8月22日)通過了「日內瓦改善陸地上部隊傷兵境遇公約」。

當然,對受傷者、救助人員以及野戰醫院之保護,歷史悠久。但1864年8月22日通過的日內瓦公約有一個新層面:公約明定改善傷兵狀況已成為各國應當肩負之法律義務,而非僅僅是狹義行為或僅此一次的特別協定。此外這項義務一開始就是中立的,不論敵對國是否簽署本公約,一律要受公約拘束。公約也訂定了一個標誌,用以識別受公約保障的人(例如醫療人員)、醫院以及救護車。杜福將軍提議新標誌運用和瑞士國旗相反的配置,由白十字紅底變成紅十字白底。

誠如François Bugnion所說:「就交戰國間之關係而言,從來沒有一個條約會比1864年這個日內瓦公約的影響更大」。這個簽署於154年前,僅有10個條文的公約之重要性,可以由四個日內瓦公約涵蓋範圍之逐漸擴大,以及更有現代性之議定書看出來。這些協定就是現代國際人道法之核心。雖然紅十字會的原始創立委員,皆有一個共通的背景---瑞士喀爾文教派的基督新教理念,但五位創辦人咸認為,紅十字會的新基礎沒有任何宗教或喀爾文教派之色彩,純粹出於人道的動機,在現今多元宗教和多元文化的世界,是完全中立於任何宗教的機構。

四、中國對日抗戰期間上海案例---倫理道德超越法律,而非法律超越倫理道德
時至今日,紅十字的文字和標誌已具備特殊意涵,並不需要國際人道法公約的援引,此地要舉上海案例來說明。81年前日本侵略中國時,許多平民死亡或成為相關殘暴行為之犧牲者。1937年,在賈奎諾神父(Fr. Robert Jacquinot)領導下,在上海成立了一個庇護了30萬中國平民的「安全區」。這位神父原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上海國際委員會的副會長,兼難民委員會負責人。難民委員會成員手臂上有紅十字標章。當時的國際人道法公約雖無「安全區」制度,但日本軍隊也尊重這個安全區。這個安全區就成為中國大陸境內其他安全區的楷模。這個在當時成立,而其運作超越日內瓦國際人道公約的「安全區」學理,受到1949年四個日內瓦公約所接受採用。嗣後發生的衝突中,交戰當事國或紅十字會就曾設立或大或小的安全區。

五、世俗倫理觀念之發展:紅十字會七大原則
早年紅十字會創立人之一的Gustave Moynier曾在1857年提出四大原則,20世紀陸續有人努力想把這些原則表現出來。1965年第20屆紅十字國際會議全體一致通過現在的七大原則,並且決定: 之後每次紅十字國際會議開會時,都必須把這些原則嚴肅莊重地朗誦出來。1986年曾有少許修正。紅十字會七大原則如下: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普遍。

O’Brien博士認為,七大原則已經成為紅十字運動所促進的倫理教義之核心,此核心並非立基於任何神力或神聖賜與的世俗倫理觀念。人道則是整個觀念的基石,反映在如「人道法」、「人道行動」以及引起爭議的「人道介入」這些名詞用語上。

針對這個倫理教義之範圍,O’Brien博士提出兩點:第一點,這個倫理教義已被認定為紅十字會成員與工作人員之規範,在此限度內,與紅十字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可能具有的倫理或道德標準互相衝突。第二,紅十字運動所促進發揚的「倫理教義」,無意成為廣泛、普世之倫理體系。但這個倫理教義是對於倫理思想與實務的重要貢獻。

此處引用當年共同創立紅十字會的諸位先哲之一的例子,來說明倫理觀之理念。以杜福將軍為例,杜福將軍原是後來成為紅十字會國際委員會的前身委員會之主席(亨利杜南是紅十字會委員會的秘書。杜福將軍一生事業中,曾經出任瑞士聯邦軍總司令,奉命對付想從瑞士分離出去的獨立聯盟Sonderbund Alliance)。杜福將軍在接受任命時所言,就是後來紅十字會七大原則的濫觴,「本人會做到職責所要求的一切,但我永不悖離人道原則。我明白這場戰爭乃源於少數瑞士人間的相互爭鬥。本人不會參加任何一方之政治活動, 本人職責僅限於軍事領域,並努力確保聯邦軍隊之秩序與紀律、公共暨私有財產皆受到尊重;本人也會確保羅馬天主教之神職人員、教堂與教會之機構都受保護。總之,本人將竭盡所能減少任何戰爭必然帶來的痛苦」。
 
六、七大原則是認定為高尚道德倫理
高尚道德倫理之理念根源於古代的哲學家,包括亞里斯多德和孔子在內。這兩人對當今高尚道德倫理有深遠影響。一位高尚道德倫理學家對他人的建議,很可能是『在你面臨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品德高尚的人如何應對之方式來處理。』
 
「亞里斯多德宣稱,有美德的人具有理想的個性特色,絕大多數高尚道德倫理學家之理念,來自亞里斯多德之啟發。亞里斯多德所謂的個性特質是天生的內在傾向,但必須經過滋養,一旦定型後便逐漸穩定。舉例說明,一位有美德的人,終其一生在許多情況下都是心地善良,這是因為他本性如此,而不是因為他想得到最大的好處、別人的歡心、或盡他的義務。高尚之道德倫理學的理論,與義務論或結果論都不同,前者主要目的不在於尋找出任何需要作道德抉擇之情況下均可適用之普遍原則,而在於解答更廣泛之問題:「我應當如何過生活?」,「好的生活是什麼?」,以及「正當的家庭和社會價值是什麼?」

雖然杜福將軍的用語是人道與適度的規則(義務論),而紅十字之普遍目標是改善受難者之待遇(結果論),紅十字運動所實踐的七大原則,最好的詮釋是邀請紅十字會員以美德活出人道的價值。

 七、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毛瑞爾對七大原則的闡述
2017年5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毛瑞爾博士應邀參加北京舉行的「一帶一路」會議。在人民論壇,毛瑞爾主席的致詞中表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曾鼓勵紅十字會追求中立、公正與獨立的原則---七大原則中的三個。毛瑞爾主席分享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在一帶一路國家中的寶貴經驗。這些已推行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數十年的國家,業已培訓出成千上萬名志工與紅會員工,從事人道工作。

毛瑞爾主席強調「一帶一路」國家政策理應涵括人道層次,也應當嘉許非政府人道組織的重大貢獻。毛瑞爾建議人民論壇認同人道組織的兩大重要貢獻:
(一)透過非政府人道組織與各國及非國家行為者之關係,維護人道法中立、公正與獨立之原則。
(二) 透過短期與長期之人道援助,穩定因衝突延長而受影響之國家或區域,提供未來發展的協助。


毛瑞爾講辭很短,從而把重點集中在七大原則中之最根本的人道原則,而不是闡明其他六項原則。他所舉出實施人道倫理工作的例子,就是對因戰爭或武裝衝突而受害的人民提供人道方案,以救助這些受難者、並減輕他們的痛苦。

八、我們這一代的倫理道德信念?
過去16年來。香港紅十字會與香港兩個大學合作,舉辦了亞洲與西太平洋地區各大學的校際國際人道法模擬法庭競賽。參與這項比賽的學生包括亞洲西太平洋、南亞與亞西各國,透過參與競賽進而學習國際人道法。

2018年賽後,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先生表示,在模擬法庭競賽中,參賽者必須分別代表原告(檢察官)和被告雙方。馬先生認為,這是參賽學生們學習尊重對方(不論是檢察官或被告)的機會。馬先生將這項尊重與人道相連接起來,也就是尊重每個人的尊嚴。

這個當代的例子有助於顯示,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教義與信念,相當能適應時代,並未與時代脫節。當代人道法之倫理道德的基礎,並未凍結在1864年或歷史上的某一個特定時點。

九、尋求以人道作為國際人道法之基礎
O’Brien博士提到杜爾罕海倫博士主張說:「支持國際人道法公約是道德上正確的事情。」我們已驗證了這種說法,而且也讓我們洞察到倫理道德與國際人道法之關係。茲摘要重點如下:
1.並非國際人道法創造倫理道德的責任; 相反的,是倫理道德創造推行國際人道法之必要性。國際賑濟、武裝衝突受害者的國際倡議,以及武裝衝突後重建之國際合作等也肇始於倫理道德。

2.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正發展出它們自己的倫理道德教義,這個教義乃是以個人作基礎之世俗倫理道德。此項教義最根本基礎,是受到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其他六項原則所支持之人道原則。

3.人道原則可以認定為是「高尚道德的倫理」,所以一個有人道理念的個人,就會持續尋找出若干方式來減輕受難者、特別是武裝衝突受難人員的痛苦。

4.這項倫理道德的教義,並非一個完整的倫理道德體系,但它確實是對今日倫理道德理念的重大貢獻。此外,這個倫理道德的教義並無排他性; 其他對於人道具有相同態度的人們,同樣也可以支持國際人道法公約。

  
O’Brien博士引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毛瑞爾最近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講辭作為總結, 
「今天我敦促所有會員國履行各國的義務,保護國內平民,並強化尊重與維護生命與尊嚴的基本人道公約。    

最優先與首要的,就是尊重國際人道法。國際人道法是我們共同接受的人道觀念,是防範我們淪為野蠻或殘暴的防線:
 ○平民不是戰爭的目標。
 ○強姦、酷刑、死刑絕對不允許發生。
 ○治療病患與受傷者之醫院,絕非軍事目標。
 ○人道工作者,不得被綁架或殺害。
 ○平民不能被用來當做人肉盾牌。
 ○會帶來重大危害的非法武器絕對禁止使用。
 ○人道工作者,必須能近身協助有需要的人。
 ○必須幫助火線上的平民撤離,前往更安全的庇護所在。


在我們譴責違反人道法案例的同時,也必須承認,世界上仍有許多尊重國際人道法的正面例子; 法律本質上是一個實用的工具,用以形塑行為,帶來抑制的效果。在面對人道與軍事目的兩難局面時,國際人道法提供了指引,從而使得軍事行動能夠符合國際人道法最低限度的行為準則,以維護軍隊之清譽。」

在演講後的Q&A時間,聽眾們把握此次難得的機會踴躍提問,其中本會、政大及東吳大學同學們針對安全區、無人飛行器及如何在IHL模擬法庭比賽中獲得較佳成績等提出許多問題,
O’Brien博士的解答:《無人飛行器》
無人飛行器顧名思義,當然找不到任何人負責,但無人飛行器的運作,背後一定有人為控制,且其控制的距離受限,所以在某種程度之外,無人飛行器操作者及其直屬長官需要負責。
模擬法庭競賽

曾參與國際人道法亞太區模擬法庭競賽東吳大學俞亞廷同學提問:在國際比賽中要如何獲得佳績?法官及評審重視的項目為何? 對非英語系國家是否有得名次的障礙等模擬法庭競賽實務問題,O’Brien博士也分享其多年評審的經驗,鼓勵同學不要擔心非英語系國家英文不夠流利的問題,因為模擬法庭競賽並非英文測驗。

O’Brien博士建議同學加強書狀,因為書狀的目的是顯示出辯士對問題的瞭解,即便隨著比賽的辯論賽程演進,最初到最後對於問題的瞭解會有差異,但書狀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同學對於問題的瞭解程度,撰寫的方式不需長篇大論,但須切中要點。評審對書狀的評分為盲評,意即在評分時評審不會知道受評隊伍為何,所以不會在比賽過程當中影響評分。

有些非英語系國家的同學雖然口頭表達不是最出色,但在書狀上卻提供了一個讓他們出線的機會。所以未必言詞辯論最好的隊伍會得到書狀的名次,反而是言詞辯論成績不好的隊伍有可能會得到書狀冠軍。

至於臨場表現,O’Brien博士提醒參賽者要加強團隊合作,要將平均成績拉高而非一人表現出色,在對評審的應答上,多互動,了解評審到底要問什麼,而不是”假設”評審的問題為何。

Roderick O’Brien博士現為澳洲之執業律師及澳洲南澳大學管理系兼任研究員,畢業於澳洲南澳大學,專長為中國的道德與法律,職業道德,精神與道德,國際人道法。O’Brien博士對於國際人道法相關策略之擬訂、執行管理與組織,尤其是校際國際人道法模擬法庭等領域擁有深厚且扎實的實務經驗,一場精闢的講座,讓本會同仁、志工及各校同學皆受益良多。

O’Brien博士與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李子文博士

澳洲南澳大學Roderick O’Brien博士分享道德與國際人道法,鼓勵大家一起攜手為人道

針對曾參與過模擬法庭競賽的同學提問要如何獲得佳績? O’Brien博士也將其個人擔任多年評審的經驗,請同學要加強模擬演練及強化團隊合作

O’Brien博士、李子文博士、總會王清峰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