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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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廢止紅十字會法是違憲行為 38位立委連署聲請釋憲】

廢止紅十字會法是違憲行為 38位立委連署聲請釋憲

7月12日立法院通過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因有違憲之虞,7月15日下午有38位立法委員連署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立委認為廢法行為有違反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規定、憲政慣例、憲法上制度性保障、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生存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為避免造成人民權益、憲法基本秩序及公共利益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因此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聲請釋憲。

此一釋憲聲請,同時也敦請司法院於本件解釋公布前作成暫時處分,敦請總統停止公布立法院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命令;或請司法院於本件解釋公布前,要求內政部拒絕其他依人民團體法提出申請成立紅十字會團體之暫時處分。

釋憲聲請書中指出,我國因為國際地位特殊,想要加入國際公約或國際組織都有一定的難度。在此嚴峻的國際地位下,若以未簽署公約、或不被國際組織承認,作為不遵守國際公約之理由,則幾乎所有被視為具有普世價值的國際公約/國際習慣法,都無法適用於我國。這將不是國際孤立我國,而是我國遠離國際,使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更加邊緣化。

我國於1949年12月簽署日內瓦公約,並制定紅十字會法,作為落實該公約之國內法律,《憲法》第141條既然已經規定我國應該「尊重條約」,政府各級機關包括立法院均應謹慎遵守,不得任意廢棄。依據紅十字會法,我國政府認可並批准紅十字會為我國戰時之志願救濟團體,並賦予法人資格及專有使用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的權利,以實踐因應戰時或平時重大災難發生之緊急救援任務,此歷史悠久之紅十字會救護制度,深具普世價值,展現人道主義,並在我國行之百年。此乃我國遵守《日內瓦公約》以及《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之重要表徵。廢除紅十字會法無異向國際宣告我國不再遵守前述公約與章程,抵觸《憲法》141條之規定。

尤其只有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之紅十字會,才有可能在戰時受到交戰雙方承認,以保障人民不受不人道待遇,並需要紅十字的標誌做識別,如果沒有透過法律賦予特定組織承擔人道救援義務,在戰時,我國將不再有一個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之紅十字組織承擔救援任務。紅十字會法經立法院廢止後,各方人士恐紛設不同之紅十字會或類似團體,或濫用紅十字標誌,如此無法獲得國際認同,在目前已極嚴峻的國際情勢下,將使紅十字會在國際間的地位、受紅十字會援助之國內及國外受援者之權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更造成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生存權受到危害。因此,建立已百年,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規章的紅十字會及其救護制度,已成為人民生存權之制度性保障。

釋憲聲請書中同時指出,廢法提案其實輕忽了戰時人道救援任務的難度及危險性。戰時人道救援並非只是運送物資而已,還需要在槍林彈雨之中,救援平民及失去戰鬥力人員,所以需要紅十字標誌來做識別。且紅十字會乃特別履行戰時傷病兵之救護、戰俘與人民之救濟,及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等特殊人道組織,與人民團體法規範之一般社會團體有別。立法上為求合理之差別待遇,原分為兩法個別規範,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所揭示「不等者不等之」之基本原理。然而,立法院未體認紅十字會法與一班人民團體法之間存在的目的及規範對象等條件差異,逕以現行法下既有人民團體法等規範為由,率爾認為紅十字會法並無存在之必要,已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

釋憲聲請書中表示,廢止案以紅十字會法不甚完備之部分作為廢止理由,本得以「修正」手段改善,卻採取對法規範秩序影響最為重大的「廢止」手段,公然違背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之核心精神,等同於放棄國人在戰時接受人道救援的一線生機,明顯違反憲法第23條揭示之「比例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揭示大法官具有作成暫時處分之職權,故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於聲請釋憲時,得要求司法院於本件解釋公布前逕行作成暫時處分,本案一方面敦請總統停止公布立法院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命令;另一方面則請司法院於解釋公布前,作成命人民團體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拒絕依人民團體法提出申請成立紅十字會團體之暫時處分,以避免本件解釋作成前出現多數紅十字會團體的紊亂現象,以保全憲政秩序,及確保人民基本權利等公共利益免於遭受急迫且難以回復之重大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