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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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王清峰:我們沒做不公不義的事】--蘋果日報刊登

王清峰:我們沒做不公不義的事--蘋果日報刊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於民國43年制訂公布,成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歷經60餘年,從威權到民主,紅十字會是否積極執行人道任務,有無不樂之捐,可受公評,但應沒有做出不公不義的事情。
 
至於以「專法」設立紅十字會、專用紅十字之名稱及標幟,不能有第二個紅十字會,及賦予紅十字會緊急募款權等,則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及國內外的法律規範。
 
1864年瑞士政府在日內瓦召開外交會議,通過「改善陸地部隊傷病境遇公約,即日內瓦公約(1906、1929及1949年增修擴大適用範圍)。自此各國陸續設立紅十字會。因此,可以說紅十字會主要是基於國家的意志,為執行日內瓦公約而設立,故以特別立法(如美國、日本、韓國)或特別命令(Decree,如英國、澳洲、荷蘭、西班牙)成立。
 
至於非經立法授權,不得使用紅十字之名稱及標幟,乃本於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則為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的統一原則,且為加入國際聯合會的必要條件。
 
緊急募款權,乃因會法規定紅十字會負有在戰時救護救助傷兵、戰俘及平民;在國內外發生災變時救護賑濟的責任。為了爭取時效,而有緊急募款權。但募款之後,仍需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的法令的規定辦理。至於平時的一般性募款經理事會決議,提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
 
紅十字會法有檢討之必要,但廢紅十字會法則有開倒車之虞。惟修法目前意見分歧,例如:是否維持政府指派部分理監事、總分支會整合為一體、台灣省分會的存廢、針對戰亂及天災,特別規範紅十字會的任務、及重大事件發生時可否緊急募款等等。建議根據紅十字會的歷史背景、國際性、唯一性、特殊性及任務,集思廣益,謀求共識,確認紅十字會在執行國內外人道任務的地位,突顯台灣的人道力量。(蘋果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