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借
訓練教室租(借)用使用規定
一、 租(借)用說明
(一)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淡水人道園區會所場地及其設備租(借)用(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二段83號)。租(借)用場地包含501、502、503等教室及6樓會議室。租(借)用場地桌椅數量以本會所列標準容量為限。
(二) 租(借)用單位應先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向本會表達承租(借)訓練教室之意後,確認本會可提供需求日期與場地,並由本會提供《訓練教室租(借)用申請單》及《訓練教室租(借)用須知單》,租(借)用單位填寫並簽名確認後,傳真或寄送電子郵件至本會並再次確認即可。
(三) 租(借)用單位須於租(借)用日2週前完成付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如未收到款項,視同放棄租借。
(四) 租(借)用單位完成租(借)用手續後,欲變更(取消)租(借)用日期或場地時,應於租(借)用日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通知本會。
(五) 租(借)用期間除原有設備外,場地布置應經本會同意後在不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與設備之情形下,由租(借)用單位自行處理。
(六) 租(借)用單位若攜帶自有貴重器材、設備進入場地,應自行妥善保管,本會不負保管責任;租(借)用單位應視活動需要投保相關保險,其承包廠商任何施工或活動進行期間,所造成財物損失和人員傷亡,概由租(借)用單位負擔所有後續責任。
(七) 租(借)用單位在租借場地時間內(含進出場)若發生因債務、個人恩怨或私人糾紛,致他人至本會進行抗議或鬧事而影響本會正常活動時,本會有權中止活動之進行,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本會若因而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租用單位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八) 未完成租(借)用場地申請前,租(借)用單位不得在相關宣傳品上發佈場地相關訊息。
(二) 租(借)用單位應先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向本會表達承租(借)訓練教室之意後,確認本會可提供需求日期與場地,並由本會提供《訓練教室租(借)用申請單》及《訓練教室租(借)用須知單》,租(借)用單位填寫並簽名確認後,傳真或寄送電子郵件至本會並再次確認即可。
(三) 租(借)用單位須於租(借)用日2週前完成付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如未收到款項,視同放棄租借。
(四) 租(借)用單位完成租(借)用手續後,欲變更(取消)租(借)用日期或場地時,應於租(借)用日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通知本會。
(五) 租(借)用期間除原有設備外,場地布置應經本會同意後在不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與設備之情形下,由租(借)用單位自行處理。
(六) 租(借)用單位若攜帶自有貴重器材、設備進入場地,應自行妥善保管,本會不負保管責任;租(借)用單位應視活動需要投保相關保險,其承包廠商任何施工或活動進行期間,所造成財物損失和人員傷亡,概由租(借)用單位負擔所有後續責任。
(七) 租(借)用單位在租借場地時間內(含進出場)若發生因債務、個人恩怨或私人糾紛,致他人至本會進行抗議或鬧事而影響本會正常活動時,本會有權中止活動之進行,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本會若因而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租用單位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八) 未完成租(借)用場地申請前,租(借)用單位不得在相關宣傳品上發佈場地相關訊息。
二、 租(借)用單位義務:
(一) 租(借)單位於借用期間應負責場地之清潔與維護。
(二) 租(借)單位如對桌椅、佈置或其他各項設施(備)有特殊要求者、或欲自行攜帶器材設備使用者,應先通知本會,並在本會協助下,始得調整變更。
(三) 場地返還時,租(借)用單位應負責將場地復原,並經本會檢查無誤。
(四) 租(借)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立即停止其租借,租(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退費。
(二) 租(借)單位如對桌椅、佈置或其他各項設施(備)有特殊要求者、或欲自行攜帶器材設備使用者,應先通知本會,並在本會協助下,始得調整變更。
(三) 場地返還時,租(借)用單位應負責將場地復原,並經本會檢查無誤。
(四) 租(借)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立即停止其租借,租(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退費。
– 觸犯法令或違背國家政策。
– 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 私自轉讓他人使用或轉租者。
– 危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公共安全者。
– 致本會建物、設施、人員遭受損害或發生損害之虞者。
– 各場地之壁面、門面、桌面及椅面,嚴禁租(借)用單位張貼或圖繪任何附加物品。
– 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 私自轉讓他人使用或轉租者。
– 危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公共安全者。
– 致本會建物、設施、人員遭受損害或發生損害之虞者。
– 各場地之壁面、門面、桌面及椅面,嚴禁租(借)用單位張貼或圖繪任何附加物品。
三、 各場地活動租借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 本會舉辦之活動。
(二) 租(借)用單位之活動。
(二) 租(借)用單位之活動。
四、 本會如遇特殊情形必須取消已租(借)用場地時,由本會承辦人通知租用單位改期或另協調其他場地提供使用。無法改期或無適當場地可用,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五、 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本會依新北市政府之公告停止上班即休館。
六、 如有未盡事宜,本會保有隨時修改之權利。
五、 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本會依新北市政府之公告停止上班即休館。
六、 如有未盡事宜,本會保有隨時修改之權利。
租借費用標準
一、 場地租用可容納人數、設備與收費
場地 | 坪數 | 可容納人數 | 可提供設備 | 租金/時段 | 清潔費/時段 |
501教室 | 28坪 | 30人 |
投影機1台 投影幕1面 麥克風2支 桌子17張 摺疊椅34張 |
2,500元 | 400元 |
502教室 | 27.4坪 | 30人 |
投影機1台 投影幕1面 麥克風2支 桌子16張 摺疊椅32張 |
2,500元 | 400元 |
503教室 | 28.7坪 | 30人 |
投影機1台 投影幕1面 麥克風2支 桌子22張 摺疊椅44張 |
2,500元 | 400元 |
6樓會議室 | 109坪 | 120人 |
投影機1台 投影幕3面 麥克風10支 桌子60張 摺疊椅120張 |
12,000元 | 1,000元 |
註:以上為場地收費定價,會場租金費用係依據實際簽訂金額為準。
二、 收費計算說明
(一) 租(借)用時段不分平假日。以每4小時為一時段,早上場8-12時、下午場13-17時,租借未滿4小時,仍以一時段計費。收費標準係依每時段計算,並酌收清潔費。
(二) 每租(借)時段包含場地佈置及恢復原狀時間。如果需要提早或額外時間佈置,請與本會確認該時段有無使用教室,並額外申請加時租借,費用以200元/時計算。
(三) 場地使用超過申請時間達半小時以上者,每半小時加收500元。
(四) 租(借)用單位如因超過場地租(借)用時間,影響下一時段活動進行時,本會有權要求租(借)用單位立即中止活動之進行。
(五) 本會不提供影印服務。
三、 租(借)用單位
(二) 每租(借)時段包含場地佈置及恢復原狀時間。如果需要提早或額外時間佈置,請與本會確認該時段有無使用教室,並額外申請加時租借,費用以200元/時計算。
(三) 場地使用超過申請時間達半小時以上者,每半小時加收500元。
(四) 租(借)用單位如因超過場地租(借)用時間,影響下一時段活動進行時,本會有權要求租(借)用單位立即中止活動之進行。
(五) 本會不提供影印服務。
(一) 如為登記有案之非營利組織或社會公益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書),得享場租8折優惠(清潔費不列入計算)。
(二) 如為本會各分級組織或本會所屬之志工團隊,經本會核准者,得免收場租費用,但仍須繳交清潔費。
四、 繳費方式
(二) 如為本會各分級組織或本會所屬之志工團隊,經本會核准者,得免收場租費用,但仍須繳交清潔費。
場地租金須於租(借)用日2週前完成付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完成轉帳(匯款)後,請將存根聯Email或傳真至本會;活動當日交付場地費發票。本會匯款資訊如下:
帳號:121-20-0135414 (華南銀行008和平分行)
戶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五、 場地租用事宜聯絡窗口:本會秘書處 陳小姐
帳號:121-20-0135414 (華南銀行008和平分行)
戶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Email:cathy@redcross.org.tw
電話:(02)2362-8232#304 傳真:(02)2363-5154
電話:(02)2362-8232#304 傳真:(02)2363-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