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日內瓦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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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成立後,歐洲幾個國家的政府於1863年10月在瑞士日內瓦集會,決定推動成立杜南先生所建議的傷兵救援組織。 隔年1864年的8月,經由瑞士政府邀集12個國家代表在日內瓦召開外交會議,會中除確立紅十字名稱外,也通過國際委員會所草擬 之「陸地上部隊傷兵境遇公約」,這項公約規範了戰爭時,在保證互惠對待的情況下,交戰雙方承認戰爭中的傷兵與救援人員為中立者的特別地位。自此,戰爭和法律不再是無法妥協的相對者,此為人道歷史上一項重大發展。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畫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畫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畫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畫

上述公約簡稱為日內瓦公約(亦稱紅十字公約),經過1906年、1929年兩次的修訂與增補。 1949年8約12日重新增訂為4個公約,至今仍有效。 分別為:
  1. 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兵員境遇公約
  2. 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兵員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
  3. 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公約
  4. 第四公約:關於戰爭中平民保護公約

截至目前為止,這四個公約的簽署國共計196個。1977年6月8日,又簽署了兩件附加議定書:
  1. 第一附加議定書: 關於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平民的保護
  2. 第二附加議定書: 關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平民的保護,第一附加議定書簽署公約國計177國, 第二附加議定書簽署國計170國。
  3. 2005年增加第三附加議定書,關於採納紅水晶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簽署國計95國。

探視戰俘
探視戰俘
救助場面
救助場面
救援車行進
救援車行進

附註:
日內瓦公約的演變與規定,形成了國際法中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簡稱IHL)的主要內容。公約也賦予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 特殊的國際地位。(註:我中華民國政府曾於1949年派代表參加日內瓦公約的簽署,為簽約國。惟因時局變動,政府遷台,遂未完成批准手續, 因此並不是公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