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辦理救生員甄審檢定業務實施計畫
依據:
一、行政院教育部107年7月11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4032B號令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二、教育部體育署108年3月20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80009236號
函「教育部體育署與救生員受認可機構約定事項行政契約」。
三、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訓練規章。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報名:
一、報名資格:依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4條、第6條規定辦
理。
二、申請救生員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一)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依國
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六個月內曾受訓練機構所辦救生員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
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報名方式:
一、網路報名: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網站教育訓練系統,登錄個人
基本資料。將相關報名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繳費憑證影
本傳真或郵寄至本會。
二、通信報名:
將報名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繳費憑證影本傳真或郵寄至本
會。
三、親洽本會辦理報名。
報名截止時間:108年8月21日(星期三) 17:30止。
聯絡人:郭威聖 02-23628232*506。
檢定時間:108年9月7日(星期六)08:00~12:00
檢定地點: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士林校區(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9段
212號)
檢定及證照費:依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七條辦理。
檢定費用:學科測驗,新臺幣五百元;術科測驗,二千元。
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檢定項目:依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8條、第9條辦理。
學科:
檢定內容:救生概論、水域安全常識、急救。
試場:使用學校教室或環境相似之場館。
試卷:運用體育署測驗題庫編製試卷(每一試場2種以上),單雙排應
使用不同試卷,分發前應以密封袋封存。
甄審:每一試場2人,應於考試開始前15分鐘進入試場,完成前置作
業後關閉試場,考試開始前5分鐘,開放應檢人進場,除答卷
必要之文具及其他必要物品(如個人衛生用品手帕、衛生紙)
外,其他如書籍、紙張、手機(電子產品)等均不得攜帶入場
,工作人員,非因試務必要不得進入試場。
筆試時間30分鐘,開始10分鐘後應檢人不得進場,未滿15分鐘不得
離場。
本會應指派專責審甄閱卷,成績採百分法方式計算,七十分為合格
,並於當天公告成績。
術科:
檢定內容:
基本能力測驗:25公尺游泳、200公尺救生四式、踩水。
救援能力測驗:25公尺拖帶假人、20公尺潛泳。
急救能力測驗:心肺復甦術(含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長背板救援
、異物哽塞(含復甦姿勢)。
救援器材應用:拋繩救援。
綜合評定:模擬救溺。
術科檢定時,全程錄影存證。
以實際操作方式進行,依操作方法正確程度(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水上安全救生訓練教材」、「急救理論與技術」及「自動體外電
擊去顫器AED之介紹及使用」等教材內容為評量依據)與時間予以評
定為合格或不合格。
授證:依據「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辦理。
應檢人學科及術科檢定同時合格且無「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規定不
能取得資格情形者,由本會檢具應檢人合格名單、成績表(甄審簽章)
及學科測驗卷、術科評量表,送總會核發救生員證書,合格救生員名
單公告於總會及支會網站,並函送體育署備查。
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失效。持證人於證書有效期間內,
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且合格及取得「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第十
條第二款之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文件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至六個
月之期間,得向總、分、支會(發證單位)或教育部體育署委任委託單
位申請換發新證。
救生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證單位或教育部體育署委任委託單位應
廢止其證書,並報其他受認可單位或教育部體育署委任委託單位:
曾犯傷害罪且經判刑確定(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曾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且經判刑確定。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妨害風化罪章及
妨害自由罪章之所定罪名且經判刑確定。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判刑確定。
曾犯殺人罪且經判刑確定。
擔任教學或救生工作怠忽職守而導致發生學員、遊客或泳客傷亡且經
法院判決確定者。
轉讓、出借或出租救生員證書予其他第三人使用者。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水域活動者之虞,經相關專家學者
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
經依「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救生員證者,不得再行參加檢定。其有依「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者,亦同。
本會撤銷救生員證書,應報教育部體育署及副知其他受認可單位或教育部體育署委任委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