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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新冠疫苗與國際人道法:確保受衝突影響國家可以平等獲取疫苗】

確保不歧視地提供疫苗是一項法律義務

目前各國都在努力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世界都在關注新冠疫苗的研發工作。雖然病毒不分國界,疫病不分種族,但在武裝衝突局勢中,抗疫工作面臨特殊的挑戰。

一旦疫苗上市,我們如何能夠確保所有人,包括戰區民眾,都可以平等獲取?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在疫苗接種工作方面又承擔著怎樣的義務?在本篇博文中,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法律顧問亞歷山大·布賴特格爾從國際人道法中尋求上述問題的答案。

數月以來,各國研究人員都在竭盡全力研發新冠疫苗。就在我撰寫本文時,世界衛生組織已經跟踪了170多種候選疫苗。這是一場爭分奪秒的比賽,所有人都被迫參與其中。

疫苗一旦研發成功後,我們就必須從以往的醫療衛生危機中吸取教訓。從愛滋病到甲型H5N1流感病毒,我們都曾目睹人們貪婪地爭奪治療機會,而把深陷武裝衝突的最脆弱國家擠到了後面。從伊波拉病毒疫情等危機之中,我們又看到恐懼、誤解和懷疑是如何導致醫務人員承受污名,遭受暴力,使醫療系統在因為醫療服務提供方多年遭遇衝突和暴力攻擊而僅能勉力維持的情況下,又背負了更加沉重的負擔。

雖然尚無詳細計劃來克服這些挑戰,但國際人道法為武裝衝突各方就日後派發及接種新冠疫苗提供了重要指導,以確保受影響民眾能夠獲取疫苗,不受歧視,並保護開展疫苗接種工作的醫務人員。

確保不歧視地提供疫苗是一項法律義務
一般而言,根據人所享有的健康權,各國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進行流行病的防控和治療,並確保對所有在其管轄之下的民眾不加歧視地提供醫療服務,包括為民眾接種疫苗,預防重點傳染病。
在武裝衝突中,國際人道法規定了在特定局勢中面向特定群體時關於傳染病及流行病預防工作的具體義務。規制拘留行為的規則要求拘留國必須維護被拘留者的健康與衛生狀況,這是拘留國必須確保應滿足被剝奪自由之人的一項基本需求。例如,《日內瓦第三公約》第29條就規定,拘留國應負責採取防止戰俘營中傳染病所必要之衛生措施。其中就包括在必要時接種疫苗,從而預防傳染病,或遏制其進一步擴散。

在佔領的情況下,根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6條規定,佔領國負有依國家與地方當局之合作,保證並維持佔領地內公共保健與衛生之義務。他們必須採取"撲滅傳染病與流行病傳播所必要之預防及措施"。此類措施包括派發藥品和疫苗、儲備醫療物資庫存(包括疫苗)、或向疫情暴發地區派遣醫療隊,進行疫苗的接種。

上述以國際人道法為基礎,並由國際人權法加以補充的義務必須在無差別的情況下予以實施,亦即除醫療相關的考量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加以區別。而實際上在根據醫療需求加以考量時,有可能需要明確優先治療對象,甚至要進行差異性治療,才能確保實現事實上的平等治療。這就表示疫苗應優先提供給可能面臨較高風險的人員,如老人、存在合併症的患者或醫務人員自身。這還要求各國面向兒童、老人或殘疾人士等在獲取疫苗接種服務方面存在特殊困難的群體採取針對性的積極措施。

醫務人員與醫療機構受國際人道法保護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許多醫務人員及就診患者都承受了污名,有時這種污名還會導致平民和武器攜帶者公然發起攻擊、進行騷擾和威脅。

根據國際人道法,參與運輸、派發或接種疫苗的醫務人員、醫療機構和醫務運輸工具,在被武裝衝突一方的主管機關專門派用於一項或多項醫療目時享有特殊保護。特殊保護是指:1)此類人員、機構和工具必須始終得到尊重與保護(除非其在人道職責之外從事,或被用於從事害敵行為);2)此類人員、機構和工具有權使用紅十字、紅新月或紅水晶標誌;3)一旦警告未得到聽從,特殊保護即行喪失。

接種疫苗屬於受保護的醫療行動
除搜尋、收集、運輸、診斷、醫治傷者病者之外,國際人道法還指出"預防疾病"也是一項醫務目的。而儘管接種疫苗不僅可以惠及患者,還對健康的平民居民、戰鬥員(combatants)或戰鬥人員(fighters)有益,但此項工作也屬於預防疾病的範疇。

專門被派用於為民眾接種疫苗,以及完成其他醫療目的的平民或軍隊醫務人員享有特殊保護。專門被派用於管理醫療機構,以及操作、管理醫務運輸工具的人員也享有同等保護。就醫療機構而言,《第一附加議定書》第8條第5款中的一項定義就包含"預防醫務中心和院所",即致力於疾病預防的初級衛生保健中心,尤其還有參與預防或遏制流行病的"疫苗接種中心" 。此外,醫療隊的"醫藥庫"和"醫藥儲存處"也被視作醫療機構,用於存放疫苗等醫療物資,供醫療機構獲取物資。大量專家還認為參與疫苗研發、試驗和生產的機構或可構成醫療機構。最後,專門被派用於運輸醫務人員(包括從事疾病預防的醫務人員)及(或)疫苗等預防性醫療物資的飛機、船隻或車輛,也應視作醫務運輸工具。

尊重並保護醫務人員與醫療物資
"尊重"指的是不對確保疫苗供應的人員或物體進行攻擊,也不威脅、騷擾或不當妨礙其職能的履行。而禁止此類行為,並不妨礙衝突各方武裝進入醫療機構,或在軍事檢查站核證上述人員和物體是否專門用於疫苗接種等疾病預防活動,但前提條件是要盡量減少核證工作對醫療行動所造成的破壞與延誤。

"保護"指的是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為上述人員或物體履行職能提供便利,如積極提供幫助,確保疫苗等醫療物資的供應,並防止醫務人員和醫療物體受到傷害。其中還包括採取可行措施,確保醫務人員得到尊重,包括可能會攻擊或騷擾醫務人員的平民等第三者的尊重。

符合道德的醫療行動也受到保護
無論是否有權享有作為醫務人員應受的特定保護,任何醫務人員都不得被迫採取違背醫療道德的行為,或由於遵照醫療道德原則開展疫苗接種相關工作等醫療行動而受到威脅、騷擾或懲罰。醫療道德原則包括合理安排資源,用於現有的最佳醫療服務;不歧視地提供醫療服務,並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獲取相關人員的明確同意;或遵守醫療保密原則(但相關人員或其他人面臨真實而迫切的傷害威脅的情況除外)。例如,不得由於受影響人群中的某些人員與衝突敵方存在關聯而強迫醫務人員不為這些人員接種疫苗,也不得因為醫務人員為此類人員接種疫苗而加以懲罰。

另外,醫務人員不違背醫療道德原則,例如不公開接種人員或新冠病毒疑似感染者的身份,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考慮到新冠肺炎相關的污名,這可能會使接種疫苗的患者或參與接種工作的醫務人員遭受暴力。

為營造醫務人員在工作時不受到攻擊、威脅,或履行道德職責時不受干涉的有利環境,為增進對醫務人員作用的理解,促進民眾對他們的接納,就疫苗及醫務人員和醫療物體的作用宣傳正確信息,消除誤解,是非常重要的。在當前疫情之下,進行更為積極主動的宣傳,會對抵制醫務人員與醫療機構所遭受的污名和暴力行為大有幫助。

確保受衝突影響國家的民眾能夠獲得疫苗
為確保受武裝衝突影響國家全境的民眾能夠在未來不受歧視地獲得新冠疫苗,必須以國際人道法為指導加以考量。如受武裝衝突影響國家無法確保滿足受其管控的民眾因新冠肺炎而產生的醫療需求等基本需求,相關國家政府就必須同意公正的人道組織開展人道行動,包括與疫苗接種相關行動的提議,並盡可能放寬限制。

國際人道法還就保護參與疫苗接種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提供了詳盡的框架。要使醫務人員在開展疫苗接種工作時不受到不當妨礙,其前提條件是交戰方必須有效地解決針對新冠肺炎及抗疫工作人員的污名。

考慮到富裕國家已經達成新冠疫苗協議,可能會導致供應受限,我們需要利用現有的一切工具和手段,促進疫苗得以平等獲取。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國際人道法就是其中的一種工具,能夠確保受衝突影響國家的民眾也得以接種疫苗。

資料來源:ICRC

接種疫苗屬於受保護的醫療行動

醫務人員與醫療機構受國際人道法保護

我們必須從以往的醫療衛生危機吸取經驗

確保受影響民眾能夠獲取疫苗,不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