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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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避免廢法後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 紅十字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假處分】

在武裝衝突地區,紅十字標誌象徵中立的人道援助,此一標誌受到日內瓦公約的保護。圖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車隊抵達被圍城的敘利亞馬達雅,準備開始發放援助品(ICRC提供)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7月12日經立法院通過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今(1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要求內政部不得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作成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之法人立案登記,以及不得許可紅十字會總會以外之人設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或其他含有或近似於「紅十字」之名稱及標誌之組織,以維護紅十字會之法人資格、國際紅十字運動上的「一國一紅會」原則及保護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的專用性,以符國際規範。

紅十字會表示,我國國際地位特殊,無法加入多數國際組織、許多重要國際公約均未能完成簽署、批准或備查等程序。在此嚴峻國際地位下,若以未批准公約、或不被國際組織承認,作為不遵守國際公約之理由,則幾乎所有被視為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或國際習慣法,均無法適用於我國。如此,將不是國際孤立我國,而是我國自己遠離國際,並使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更加邊緣化。而我國政府曾於1949年簽署日內瓦公約,當時雖因時局動亂,最後未完成批准程序,但現今全球196國均批准日內瓦公約,該部公約已是習慣國際法,我國同受拘束,遑論我國曾經簽署此一公約。

紅十字會指出,各國紅十字會基於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規定,負有特殊任務,我國亦然。紅十字會法乃我國政府依據日內瓦公約所制定,作為落實日內瓦公約之國內法律。依據紅十字會法,我國政府認可並批准紅十字會為我國戰時之志願救濟團體,並賦予法人資格,專有使用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的權利,以實踐因應戰時或平時重大災難發生之緊急救援任務,此歷史悠久之紅十字會救護制度,深具普世價值,展現人道主義,並在我國行之百年。我國就日內瓦公約之具體實踐,乃透過紅十字會法及紅十字會組織體系,成為人民生存權之制度性保障。

紅十字會表示,尤其只有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之紅十字會,才有可能在戰時受到交戰雙方承認,以保障人民不受不人道待遇,並需要紅十字的標誌做識別,如果沒有透過法律賦予特定組織承擔人道救援義務,在戰時,不能想像我國不存在一個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之組織及措施。

紅十字會指出,紅十字會法遭廢止後,各方人士恐紛設不同之紅十字會或類似之團體,或濫用紅十字標誌,如此無法獲得國際認同。立法院廢止法律的結果,有否定紅十字會法人資格之虞,且無異拒絕適用日內瓦公約規範,剝奪紅十字會依日內瓦公約所應有之特殊地位以及「紅十字」名稱、標誌之專用權,除使原組織難以運作,亦使受紅十字會援助之國內及國外受援者之權益、中華民國憲法基本秩序、公共利益以及紅十字會國際地位受到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亦抵觸憲法第141條我國應該尊重條約之規定。廢法本身已有違憲之重大爭議,如未能有維護紅十字會統一原則及紅十字名稱及標誌專用權的配套措施,等於向國際宣告我國不再遵守前述公約與章程,將使我國更被排拒於國際社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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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然災害發生時,紅十字會也是國際援助的重要聯結管道。圖為本會在311地震後援助日本紅十字會,標誌上寫著From Taiwan through Red Cross

在武裝衝突地區,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象徵著中立的人道援助,此一標誌受到日內瓦公約的保護。圖為16輛裝著8,000個食物包及衛生包的貨車運往敘利亞紅新月會(照片由IFRC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