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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
【拒污名 反廢法 專法非特權 請理性看待會法存廢 】
首度為非勸募走上街頭,順利完成「拒污名、反廢法」陳情活動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分支會同仁及志工夥伴,昨日(5日)首度為非勸募走上街頭,順利完成「拒污名、反廢法」陳情活動。總會王清峰會長再次強調,紅十字會法專法宜修不宜廢,人道組織根本不涉及轉型正義,請外界勿將紅十字會與政治議題混為一談。若立法院堅持強行通過廢法案,將請立委聲請釋憲,也將提出行政訴訟,為認真、清白的紅十字會,爭取應有的尊重及公道。
部份媒體今日報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沒有得到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承認」、「紅十字會藉由專法特殊性而躲避規範」、「紅十字會募款運用、支出,外界幾乎 難窺堂奧」、「組織制度需改革」……。上述似是而非、混淆視聽的言論,顯然並不理解制定專法的意義。
本會再次說明如下:
我國紅十字會不被國際紅十字組織承認
本會再次重申,我國紅十字會早於1912年即獲ICRC承認,1919年國際聯合會( IFRC)成立,我國即為會員國,但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席位才被中國大陸取代,與參與UN、WHA處境相似,皆迫於國際政治現實。即便如此,我國紅十字會仍與ICRC、IFRC及各國紅十字會維持良好實質關係,以資金及具體行動彼此合作,進行天災、戰亂及傳染病等援助,至今至少援助36國家、74次,獲得國際肯定。而台灣於921地震、八八風災、八仙粉塵暴燃及0206南台地震時,亦透過本會,得到國際紅十字體系或他國政府的即時援助。
紅十字會藉由專法特殊性而躲避規範
目前191個國家紅十字會中,有157個國家均以專法(如美、日、韓、德、芬蘭)或特別命令(Decree,如英、澳、荷、西班牙)設立紅十字會。各國的紅十字會皆本於國家意志而設立,其目的在突顯政府與國際社會共同遵守日內瓦公約及執行國際人道救援的決心,特別在戰時提供傷病兵、戰俘及平民的保護,並賦予紅十字名稱及標幟的專用權,以保障戰時的人道救護。
國內之組織設有專法者包括:紅十字會,中國輸出入銀行、農田水利會等,紅十字會法專法,絕非特權。凡紅十字會法規範者,本會優先適用,會法未規定者,適用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以上諸多事項均是現行人民團體法所無,也是人民團體法所無法取代的。本會屬於社團法人,一向嚴以律己,除為了爭取時效,依現行會法第29條規定「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的緊急募款權之外,本會並未躲避應有之任何規範。
紅十字會募款運用、支出,外界幾乎難窺堂奧
早期內政部曾補助總會大陸台閩地區災害救助業務費及辦公費,但自2009年以後,即無政府補助,本會與一般民間團體無異,亦無仰賴政府資源。
勸募專案捐款專款專用,運用計畫皆先提理事會通過、報衛福部,每3個月並提報衛福部運用進度、隨時受衛福部檢查及其指定之會計師查核,進度及結果提報理、監會議,寄送責信報告給捐款人,符合捐款人的期待。至於總會每年度的財務報告,亦經超然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當年度的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業經主管機關內政部轉行政院備案,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財務查核報告皆揭露於官網及年報中。紅十字會向來公開透明,歡迎合法有權機構來調查,請勿以不實的財務指摘,抹煞本會數十年來投入人道工作的努力,紅十字會一切可以攤在陽光下供檢驗。
組織制度需改革
本會第21屆選舉理監事及社團理監事,其中19人為無黨籍、10人為國民黨籍、1人為親民黨籍,不具黨派色彩者佔63.3%。新任理監事背景兼具多元性、功能性及年輕化,並廣納財會、企管、法律、醫療、救災及水安等各領域專業。16名選舉理事中有8人是新面孔,6名選舉監事中,也有4位新人,本會理監事會成員絕無近親繁衍,也不帶有政治色彩,本屆改選前曾力邀民進黨籍人士參與人道工作,共同監督紅十字會,無奈未能成功。
現行紅十字會法於民國43年制定,至今已62年,當然有部份條文不符現今民主法制規定,外界不應以今非古,例如:刪除當然理事及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人員擔任之規定、會長連選得連任改為以一次為限以及是否保留緊急勸募權等,皆可以修法方式處理。紅十字會表示,日內瓦公約制定時的背景與現今依舊相同,紅十字會期盼立法部門可以透過公開討論、理性調整,共同守護紅十字會這歷史悠久的台灣人道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