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第十八條: |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理事或監事之選任及罷免。
三.年度工作計畫、預算與工作報告及決算。
四.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及購置。
五.會員(代表)之除名。
六.合併或分立。
七.解散。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十九條: |
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選舉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前項理事出缺超過百分之二十時,應辦理補選。
其遞補或補選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經補選為會長者,該任期應計入連任次數。 |
第二十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日期及重要議題。
二.審核會員(代表)資格。
三.議決會員警告、停權及復權。
四.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及副會長。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及副會長之辭職。
七.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九.擬訂年度工作計畫、預算與工作報告及決算。
十.聘免重要工作人員。
十一.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廿一條: |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及一至三人為副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為代理人;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二條: |
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選舉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二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前項監事出缺超過百分之二十時,應辦理補選。
其遞補或補選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
第廿三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廿四條: |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另一常務監事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五條: |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六條: |
本會之理事、監事,應具有良好聲譽、服務熱誠、相關資歷及發展會務能力。
理事、監事之候選人,不限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但必須為本會之會員。 |
第廿七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受停權處分,且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三.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四.被罷免者。 |
第廿八條: |
本會得置名譽會長一人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之任期同。 |
第廿九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並為推動會務,得設各處辦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 |
第三十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