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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歷史
歷史沿革
民國前8年(西元1904年)日俄戰爭爆發,沈敦和等人於上海英租界成立「東三省紅十字普濟善會」,此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之先聲。
清廷衰弱,為順利進行救援,沈敦和等人邀集中、英、法、德、美五國人士於民國前8年(西元1904年) 3月10日共同成立「上海萬國紅十字會」。
民國前8年(西元1904年)清廷派遣駐英公使前往瑞士簽訂日內瓦公約,我國正式成為國際紅十字會一員。
日俄戰爭結束,民國前2年(西元1910年)國人自辦紅十字會,清廷命盛宣懷為中國紅十字會首任會長,並命名為「大清帝國紅十字會」。
民國前1年(西元1911年)辛亥革命,沈敦和等人將紅十字會名稱恢復為「中國紅十字會」,並設立了65處分會,設置臨時醫院12處,竭力救援傷兵及同胞。
民國元年(西元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中國紅十字會獲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及立案,召開第一次全國會員大會和統一大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和「中國紅十字會分會章程」。
民國22年(西元1933年)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管理條例」,「中國紅十字會」更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內政部為主管官署,接受政府監督,並依據該條例規範於民國23年(西元1934年)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民國38年(西元1949年)4月中華民國政府轉遷台灣,紅十字會總會未能及時撤離,直到民國39年(西元1950年)始於台灣逐漸恢復運作。
民國39年(西元1950年)1月,蔣中正總統選派醫學博士劉瑞恆先生擔任紅十字會來台後首任會長,開啟紅十字會在台運作。總會在台復會之初,經費來源仰賴內政部每月5千元補助及少許銀行利息,劉會長任內,成立血庫、補助醫院X光設備為主要工作。民國41年(西元1952年)5月31日成立台北縣市陽明山聯合支會,是為最早成立的支會;目前全國已成立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及各縣市共26個分支會。
民國42年(西元1953年)12月31日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草案」,民國43年10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於同年10月18日頒布施行,並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管理條例」。民國76年(西元1987年)11月1日政府開放大陸探親,委託紅十字會辦理包括兩岸轉信、尋人、匯款、探親及大陸居民申請來台等各項探親服務相關工作。
民國50年起陸續制定各項急救、水上安全救生等相關訓練辦法,開展急救員、水上安全救生員、家庭衛生保健員等訓練活動,維護並促進國人生命健康與安全。
民國79年(西元1990年)2月23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778693號令頒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79年(西元1990年)9月12日,總會秘書長陳長文與大陸紅十字組織秘書長韓長林於金門簽署「金門協議」,確立兩岸基於人道、安全考量,執行見證遣返偷渡客或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作業。
民國81年(西元1992年)3月5日召開81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章程」,選舉理監事及正、副會長,往後會務皆依章程運作。
民國83年(西元1994年),成立規畫小組推展居家照顧服務工作,建立訓練與服務的制度,並在85及86年(西元1996至1997年),獲內政部經費補助,輔導分支會開辦2個居家照顧訓練班,培育合格居家服務員共計480人。其後陸續爭取台積電、婦聯會贊助經費,逐步輔導16個分支會在各地開展居家照顧訓練與服務計畫。
民國88年(西元1999年)9月21日,臺灣地區發生芮氏規模7.3的強震,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隨即發出募款公告,並組成災難調查小組抵臺,與我國紅十字會人員共同深入災區,開展緊急救援與災後重建工作。賑濟工作結束後,並在IFRC協助下,運用賑災孳息餘款開展為期3年半的「救災備災與組織發展計畫」。
民國91年(西元2002年)起,總會成立「紅十字大專青年服務隊」,示範推展各項青年服務工作,並輔導分支會在各級學校推動成立紅十字青少年服務隊,提供青少年朋友參與志願服務管道。
民國91年(西元2002年)起,積極開辦各項專業救災訓練,委請臺北市消防局國際搜救隊教官指導,陸續舉辦11梯次「基礎搜救訓練」。民國92年(西元2003年)2月,並派遣總會及分支會專職人員與志工,前往美國德州農工大學工程教育推廣部下設之國家緊急應變與搜救訓練中心,進行為期兩週的進階搜救訓練。
民國93年底發起南亞海嘯專案勸募,募集國人愛心資源,自主開展國際賑濟,並與國際聯合會逐步建立賑災合作關係。
民國96年(西元2007年)起,陸續在全省各分支會成立25處備災中心,並正式成立北中南三支救災大隊,成為國內最精銳的民間救災團體。
民國98年發起莫拉克風災專案勸募,並動員總分支會全體力量投入緊急救援、收容安置、硬體重建等工作,同時籌組八八聯盟、設立社會工作處,積極開展災後弱勢關懷、生計扶助、社區與生活重建等軟體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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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歷史資料請參酌本會歷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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