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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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總統正式公布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紅十字會再次表達沈痛及遺憾】

廢法後,影響我國紅十字會國際認可度,使得紅十字會與國際合作與援助受到不可回復之損害

總統今(27)日正式公布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對於代表我國願意遵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等相關國際規範的專法居然被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再次表達無限的沈痛與遺憾。

紅十字會表示,廢法後,國內目前無任何法源防範已152年之紅十字名稱及標誌被濫用,如果我國紅十字會也不再是政府依照日內瓦公約正式認可並批准的戰時志願救濟團體、不再是依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規定之唯一代表我國的紅十字會,負責執行有關戰時、災時及平時的紅十字運動任務,勢將影響我國紅十字會其國際受認可程度,久而久之恐會遠離國際紅十字體系之運作。在現行嚴峻的國際情勢下,將使得紅十字會目前與國際間的合作與援助受到不可回復之損害。

紅十字會表示,只有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之紅十字會,才有可能在戰時受到交戰雙方承認,以保障人民不受不人道的待遇,並需要紅十字的標誌做識別,若未透過法律賦予特定組織承擔人道救援義務,在戰時,不能想像我國沒有一個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的組織及相關措施。

紅十字會表示,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的規定與實務運作,確認我國紅十字會為政府依據日內瓦公約,正式認可並核准的戰時志願救濟團體、為代表我國的唯一紅十字會,以及維持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的專用性,是我國實質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的重要前提。各國及紅十字會均依上述規範運作,以實踐因應戰時或平時重大災難發生之緊急救援任務。

我國紅十字會現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在退出聯合國之後,因政治因素,在從事國際人道救援工作時,紅十字會暨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IFRC)、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及其他國家紅十字會,以「Taiwan Red Cross Organization」或「Taiwan Red Cross」相稱,在國際認知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就是「台灣紅十字會」,並沒有因為本會不是IFRC的正式會員而不存在。

針對廢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已於7月1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要求內政部不得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作成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之法人立案登記,以及不得許可紅十字會總會以外之人設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或其他含有或近似於「紅十字」之名稱及標誌之組織,以維護紅十字會之法人資格、國際紅十字運動的「一國一紅會」原則及保護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的專用性,以符合國際規範。

7 月15日下午,有38位立法委員連署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因廢法行為有違反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規定、 憲政慣例、憲法上制度性保障、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生存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違憲疑義。為避免造成人民權益、憲法基本秩序及公 共利益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因此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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