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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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制定專法設立紅十字會 具宏觀國際意義並彰顯人道價值】

立院審紅十字法 王清峰:廢法就是廢紅十字會(照片取自:聯合新聞網)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原本排定上午(15日) 審議紅十字會法修正案及廢止案,但因出席人數不足而延會。面對如此狀況,王清峰會長表示非常遺憾,也強調紅十字會絕對不會迴避任何討論,真心期盼各界以理性客觀態度,面對紅十字會法存廢問題。

現行紅十字會法於民國43年制定,至今已62年,確實有一些規定不合現今民主法制,該修的就修,該保留的保留。諸如:刪除當然理事及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人員擔任之規定、會長連選得連任改為以一次為限以及是否保留緊急勸募權等。

該保留的是紅十字會法所揭示的價值,這是人類文明的資產。這部法律等同於政府宣示願意遵守日內瓦公約,特別在戰時提供傷病兵、戰俘及平民的保護,並賦予紅十字名稱及標幟的専用權,以保障戰時的人道救護。同時紅十字會法也賦予紅十字會法人資格,以從事災時及戰時的任務。另外,這個法也等於宣示我國願意遵守由196個締約國政府共同參與的國際紅十字大會所通過的紅十字運動規章,其中七大原則之一即「統一」原則,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

日內瓦公約制定時的背景與現今依舊相同,當今天災人禍依然不斷,紅十字會做為我國重要的國際人道連結,因應國內外災害與戰亂致力於人道救援。以上諸多事項均是現行人民團體法所無,也是人民團體法所無法取代的。王清峰會長強調:紅十字會法,該修的就修,該保留的保留,紅十字會期盼立法部門可以透過公開討論,理性調整,共同守護紅十字會這歷史悠久的台灣人道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