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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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6

【紅十字會法 應修不應廢】

紅十字會法 應修不應廢

針對新國會時代力量與民進黨都喊出廢「紅十字會法」,總統馬英九昨日(5日)於台東受訪時表示,對社會而言,紅十字會有其貢獻,廢除與否應慎重考慮。本會王清峰會長則再次重申,紅十字會非一般的人民團體,是依紅十字會法設立的法人,「廢止紅十字會法,就是消滅目前的紅十字會」。針對行政院提出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廢除政府指派當然理事及監事,會長只能連任一次,於戰時及國内外發生重大災變時得緊急募款,平時募款依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辦理,與紅十字會提出的修正草案觀點完全一致,考量臺灣整體形象,紅十字會法應修不應廢。

王會長強調,我國曾於1949年12月簽署增修的日內瓦公約,但當時遭逢戰亂而未獲批准。雖然如此,民國43年10月18日公布的紅十字會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紅十字會依照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即日内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會議决議…………」,也就是說,政府雖未批准日内瓦公約,但承認日內瓦公約,並據此成立紅十字會,紅十字會也始終依照國際紅十字會議決議精神,辦理博愛事業。

1971年後,本會席位為中國大陸取代,但仍與國際紅十字組織維持實質且良好的關係,且本會與國際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tes, IFRC)關係密切,921地震後IFRC派員來台協助成立救災隊、備災中心等。發生南亞海嘯、巴基斯坦地震、水災丶伊波拉傳染病、叙利亞難民、尼泊爾地震等國內外災難時,本會與其也合作愉快,0206南台地震,第一時間透過與本會聯繫,3次在其官網公布災情。

至於紅十字會法中的「緊急募款權」,被外界誤以為「帝王條款」。事實上緊急勸募是為了因應戰時及重大災難的緊急需求,紅十字會一向嚴以律己,緊急勸募事後,仍依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辦理,並没有特權。

針對各方指教,本會上週四(3日)曾召開座談會,與會內政部官員在會中提及,紅十字會有國家賦予的法定責任,即面臨災難時,其他NGO團體不能被強制納入參與,紅十字會絕對必須參與,且在戰時是唯一能進入戰場救援的公益團體。學者也建議,紅十字會實質上與各國紅十字會交往及合作,廢法可能會面臨承認問題,變成「整體出局」,外界應該從國際事務的角度慎重考量修法,而不是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