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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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請考量紅十字會的特殊性及任務 紅十字會法 宜修,不宜廢】

紅十字會法 宜修,不宜廢(圖片取自網路)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立委上午(22日)於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紅十字會法何去何從?」記者會,本會受邀列席,由張寶輝副秘書長及聯絡發展處徐孝慈處長出席。本會於記者會中強調,紅十字會為獨立、中立的人道組織,不隸屬於政府或任何黨派,「紅十字會法」宜修正,但應考量紅十字會歷史及國際上的特殊性及任務,不宜廢法,維持專法可突顯紅十字會乃為遵循日內瓦公約及相關人道規章而設立的組織。

而本會目前除了重大事件發生時的緊急募款外,其餘作為均按照公益勸募條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關於修法內容,紅十字會願意與社會大眾共同討論,集思廣益,做最妥當的處理,突顯台灣的人道力量。

本會新聞稿說明全文如下:

設立

只要合乎人民團體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民眾皆可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1864年瑞士政府在日內瓦召開外交會議,通過「改善陸地部隊傷病境遇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in Armies in the Field),即日內瓦公約(1906、1929及1949年修正擴大適用範圍)。自此各國陸續設立紅十字會,目前全球已有191個(含台灣)國家紅十字會。故各國設立紅十字會主要是為執行日內瓦公約,因此,大多數國家的紅十字會是基於國家的意志而設立,故大多以特別立法或特別命令(Decree)的方式設立。設立專法的如美國、日本、韓國等,以特別命令方式的如英國、澳洲、荷蘭、西班牙等。

 

依循的規章

人民團體法、民法、公益勸募條例、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當然若在國外執行任務或從事相關活動,自然要遵守當地國的法令或相關的國際規約。

紅十字會是依本國法而設立,必須遵守人民團體法、民法、公益勸募條例、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但因紅十字會屬於國際人道運動之一員,即使目前我國非會員國,政府亦未批准日內瓦公約(已成為習慣國際法),但身為國際體系的一員,在國際運作上仍須遵守日內瓦公約、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Statues of the International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Movement)、國際紅十字會議之決議等。

重複設立的可能性

在同一個組織區域內,只要名稱不相同,可以設立兩個以上同級同類的團體(人民團體法第七條)

依據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的七大原則所規定,每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且為加入國際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IFRC)的必要條件。

名稱及標幟

只要不和其他已設立登記之團體的名稱及標幟相同或類似,可自由決定。

紅十字的名稱及標幟,除非經政府立法授權,只有紅十字會可以使用,即紅十字會有專用權,其他團體不得任意使用。

任務

只要合乎法令的規定,團體可自由決定。

紅十字會因成立的特殊歷史背景及時代的變遷,任務包括在戰時救助傷患、保護戰俘及平民;災時救援救護救助;平時預防疾病、促進健康及社會救助等人道工作。

國際認同

依個別團體的發展而定。

紅十字會的創辦人亨利杜南(Henry Dunant)是第一屆諾貝爾和平獎的得主。全球紅十字體系包括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IFRC及191個(含台灣)國家紅十字會。ICRC於1917、1944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於1963年復與IFRC共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全球紅十字體系本於紅十字運動七大原則—人道(Humanity)、公正(Impartiality)、中立(Neutrality)、獨立(Independence)、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統一(Unity)及普遍性(Universality),為人道通力合作,獲得各國政府及國際社會的認同及支持。

一、 維持紅十字會專法的意義
我國紅十字會是目前唯一以專法成立的民間團體,此乃因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及任務、名稱及標幟的專用性等所致。茲將紅十字會與一般民間團體的差異分析如下:


因此,維持紅十字會專法具有以下意義:
(一) 雖然我國目前非IFRC的一員且尚未批准日內瓦公約,但維持「專法」可突顯紅十字會乃為遵循日內瓦公約及相關人道規章而設立的組織,並向國際社會表明尊重紅十字之名稱及標幟,及紅十字會在執行國內外人道任務之地位。

(二) 自2004年12月發生南亞海嘯以來,我國紅十字會積極參與國內外救災及援助受到戰亂或傳染病之苦的國家,包括南亞海嘯(2004)、巴基斯坦地震(2005)及水災(2010)、汶川地震(2008)、緬甸納吉斯風災(2008)、莫拉克風災(2009)、海地大地震(2010)、青海地震(2010)、日本311大地震(2011)、東非旱災(2012)、美國、牙買加及古巴之珊迪颶風(2012)、菲律賓及帛琉海燕風災(2013)、西非幾內亞伊波拉病毒防治(2014)、斯里蘭卡戰後復原(2014)、高雄氣爆(2014)、索羅門群島水災(2014)、智利地震(2014)、尼泊爾地震(2015)及敘利亞戰亂難民賑濟(2015)等賑濟復原重建的工作,獲得國際紅十字體系的肯定。與IFRC及ICRC及各國紅十字會建立良好的聯繫及合作,人道貢獻也獲得國際肯定。此時若廢紅十字會法,恐有開倒車,而引起國際物議之虞。

二、紅十字會法容可檢討,但請考量紅十字會特殊性及任務
 1954年制定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在社會的變遷發展下,容有檢討之必要。但目前對於修法的意見相當分歧,例如:是否維持政府指派理監事及全國性社團負責人理事;總分支會是否整合為一體(目前總分支會在實質上為各自獨立的社團法人,無隸屬關係);台灣省分會的存廢;是否針對戰亂及天災,特別規範紅十字會的任務;重大事件發生時可否緊急募款,以應時需等等。

因此,建議根據紅十字會的歷史背景、國際性、唯一性、特殊性及任務,集思廣益,謀求共識,做最妥當的處理,確認紅十字會的價值,突顯台灣的人道力量。

本會王清峰會長接受三立新聞採訪

三立新聞採訪聯發處長徐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