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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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6

【紅十字會積極推動國內外人道救援 成果斐然 無負所託】

針對黃帝穎先生2月16日於自由廣場上投書「廢紅十字會法,防公益壟斷」,本會鄭重說明如下:
1.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IFRC)於1919年成立,「中國紅十字會」(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同年成為會員國。1971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後,席位為中國大陸取代。但我們並未自外於國際紅十字體系,仍秉持國際紅十字運動七大基本原則(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普遍),積極與IFRC、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Red Cross, ICRC)及各國紅十字會共同推動人道工作,除出席IFRC、ICRC或他國紅十字會的會議、訓練或活動,也透過IFRC或他國紅十字會合作,共同援助受到天然災害或戰亂之苦的國家,例如南亞海嘯、汶川地震、緬甸風災、海地地震、日本311大地震、斯里蘭卡戰亂復原重建、菲律賓海燕風災、尼泊爾地震、敘利亞戰亂等前後有30多個國家受益,獲得國際肯定,此或許也是美國、日本、韓國政府0206地震直接捐款給紅十字會的原因之一。其實,我國不論是在921地震、八八風災或八仙塵暴等也多得到國際紅十字體系的援助。本次0206地震亦然。

2. 依據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Statues of the International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Movement)的規定,加入IFRC的條件之一即必須批准1949年的四部日內瓦公約(通稱國際人道法)。我國至今尚未批准。在紅十字會的推動下,目前由國防部主責日內瓦公約之國内法化,紅十字會並偕同ICRC協助國防部安排課程及講師,培訓國際人道法的種子教官。

3. 依據前述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的規定,紅十字會七項基本原則(Fundamental Principles)之一為「統一原則」,即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現今即以特別法設立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再者,依據前述日內瓦公約的規定,紅十字的「名稱」及「標幟」,非經政府承認及授權,不得使用。前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亦依據日內瓦公約,做同樣的規定。之前曾有人向內政部申請設立「台灣紅十字會」,因違反上開原則,被內政部及台灣高等法院駁回(103年度訴字第923號)確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並沒有壟斷公益的問題。重視及投身公益是台灣的重要價值,紅十字會也不可能壟斷。

4. 此外,紅十字會法尚且課紅十字會以特殊的任務,即在戰時及災時負有救援救助救護及平時預防疾病促進健康的責任,這是一般民間團體所無,因此紅十字會是特殊的民間團體,但政府並未編列預算或給予人力,也無其他特權。同時也受主管機關內政部及衛福部以及相關法令,例如人民團體法、公益勸募條例、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規範的監督。紅十字會都依法辦事,並無逾越。

5. 民國43年制定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在目前台灣社會的變遷發展下,或有調整之必要。惟紅十字會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使命與宗旨、唯一性以及特殊的國際性質,並非一般的民間團體,縱使修法也宜一併考量,使紅十字會在國內外的人道救援工作上可以更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