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愛心,有功則勉,有過則改》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會長 陳長文

【2005/08/25 聯合報 / A15版】


 近來,南亞善款的使用,從政府到民間慈善團體,都受到批評。新聞局的四億元善款逾八個月而未撥付;紅十字會的七億善款,尚有五億多未執行受到關切,並且額外地有二項新聞,受到關注:紅十字會台北分會對受捐款項,提撥百分之十五佣金疑案;及依內政部規定,於每筆捐款提撥百分之二的行政管理費。

從外表來看,這些事件也許令許多愛心滿溢的民眾失望,但我們不妨從較大的格局思之,看看這中間出了什麼問題、應該如何改進。

愛心要從善心人傳遞到苦難者手上,幫助他們改善困境,要歷經六加一個階段。六階段是:計劃、勸募、分配、支款、執行、檢討。所謂的「加一」,指的則是:監督。如此的繁複,很容易出現兩難,一方面,落實六加一頗為耗時,但災民卻不能等;但要縮短這六加一,就可能發生資源配置不效率、人謀不臧,甚至反而「欲速則不達」,出現更加延遲的情況。

四億善款,歷時八個月還躺在政府手中。筆者認為是「計劃」與「監督」出了問題。新聞局可能出於求好的善意,想要以較快程序動支善款,但政府撥款,必須在一定行政監督程序下進行,因此負責監督的審計部,秉於所司,遂與新聞局發生扞格。這顯示新聞局的「計劃」,思慮不周,未考慮法制因素,另外,也可讓人們思考,在重大天災中政府是否該主導勸募。

政府透過繁複程序,層層節制地監督,雖然安全,但也緩慢。然而,發生重大天災,救援速度厥為關鍵,這時,由有規模的民間團體主導勸募,較能顧及時效,雖其對善款的監督程序,或不若政府繁瑣嚴格,但其監督,是一種「結果式」的監督,亦即其自發性的自我監督,會累積成為信譽擔保。倘有不臧,就會被淘汰,是一種以生存為擔保的監督。

惟民間團體,也有其侷限。以紅十字會被批評的三件事為例。第一,七億善款僅動支一點五億。這中間,實有許多可控與不可控的因素。有些款項本屬於長期性質,不會立刻用完,另外災區的政府效率、法令配合能否跟上,常常也是款項執行的重要因素,公益團體不能以「花完錢」敷衍了事,而必須把錢花在刀口上。事實上,紅十字會對南亞海嘯災區(印尼、斯里蘭卡、緬甸等地區)已承諾的金額已達六、九億之數。

第二,紅十字會台北分會抽佣疑案。這一部分涉及紅十字會的組織架構。紅十字會是國內唯一單獨被立法規範(紅十字會法)的民間團體,依法律,總會與分會(除金、馬支會直屬總會外)處在相互支援、類似結盟的關係。這一方面會使各分支會能獨立任事,活潑從事不同的公益活動,發揮較大動能。另一方面,總會對分支會並不具上對下的指揮之權。該抽佣疑案,總會早已接獲檢舉,也去函籲請分支會注意,而後核對台北分會的繳入款項,與捐款收據亦為相符,惟倘仍有實際上不法抽佣情事,若涉有刑責,不但總會不會坐視,司法機關亦應介入查處。

第三,針對性地質疑紅十字會提撥百分之二之捐款支應行政費用,一則不公,二則太苛。不公者,這是法令規定,提撥是項費用者,是為執行捐款所為推動的救災救難計畫而非為任何個人之私益;太苛者,公益團體,有專職人員要培養、有建物租金要付、有水電瓦斯的費用、執行專案時(例如派駐南亞人員)亦有相關費用,如果,沒有行政費用,連生存都有困難,遑論規畫與執行公益?紅十字會中,筆者從未支領任何薪酬,但那也只是筆者自身的財務尚屬無虞,而聊表心意之故,惟紅十字會膺負社會信賴,承接業務龐重,專職人員亦多,這些專職人員,並無其他收入,支領薪酬勢所必然,總不能要他們生活無繼吧?

最後,即使,政府或民間團體的效率,不合民眾期待,但民眾可以罵政府、罵民間團體,卻切不能因此使愛心打烊,因為那最多也是政府或民間團體的錯,災民與待援的弱勢民眾,他們不該被牽累,成為代過者。而公益團體的第一線人員也要時刻以之為惕,珍惜寶貴的愛心資源,有功則自勉,有過則改之。